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即此商标的申请人。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以驳回通知书信封所盖邮戳日算起15天内)。
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进行论述。
交纳商标评审费。
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
一年半左右出裁定
复审成功——移交商标局——公告——颁证
复审失败——放弃或者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复审是再次争取商标的途径。相较于商标注册只由商标局一名工作人员结合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互比对、电子审查、独自判断、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一种审查制度来说,驳回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合议组,结合商标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书面审理、全面把握、少数服从多数的一种审查制度。
方案一:规避开驳回理由重新注册申请新的商标;
方案二:将商标评审委员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通过行政诉讼来继续陈述申请人之正当理由。当然,对北京市一中院判决不服的,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坚决依法维护自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