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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交易申请类问题

1. 什么是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整理权和注释权等在内的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者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权能,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地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

2. 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什么内容?

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格;

(四)交付转让价格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 著作权使用许可与著作权转让的区别

非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是有其本质区别的。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非著作权人取得的仅仅是作品的使用权,其著作权的实际占有人仍是原著作权人;而著作权的转让,非著作权人取得的是原著作权所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的一切权利,原著作权人丧失这部分权利;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权提出侵权诉讼,侵权诉讼权仍由原著作权人行使。因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原著作权人因权利转移,失去侵权诉讼权,而受转让取得人享有因侵犯著作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4. 著作权转让有什么特点?

在性质上,著作权转让是一种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当然应适用合同和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但是由于著作权转让合同在主体、标的等方面的特殊性,著作权转让合同不仅不同于一般合同,也不同于其他著作权合同:

1.著作权转让合同通常受到较多的限制。为了恢复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实质平等,法律往往作出一些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一定限制。有些国家限制著作权生前全部转让,要求有转让的时间限制,不得全部转让未来作品,对作者的报酬做强行性规定等等。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著作权转让进行适当的限制,这是不合理的。

2.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或几项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从而受让人成为该作品一项或几项或全部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的法律行为。

3.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

4.著作权在内容上具有多元性与多重性,根据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著作权中的各项财产权可以分别转让。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未转让。

5.原则上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通常不影响著作人身权。

5. 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不经版权人许可而不向其支付报酬?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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